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语言文字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实施语言文字法律、法规;(二)统筹指导语言文字工作,拟定语言文字工作规划和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三)监督检查国家通用文字标准和《汉语拼音方案》的应用情况;(四)检查指导普通话推广、普及与培训工作,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推广、普及普通话宣传活动。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