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十条有效省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指导全省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组织实施设区的市的语言文字工作评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组织实施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的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