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九条有效使用汉字、标点符号、汉语拼音等,应当执行国家现行有效的《现代汉语通用字表》、《简化字总表》、《标点符号用法》、《汉语拼音方案》和《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等标准。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