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的综合管理、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计划、财政、教育、农业、水利、民政、建设、环保、药品监督、计划生育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