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农村初级卫生保健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的发展逐年增加,增长幅度不低于同期经常性财政支出的增长幅度。

鼓励单位和个人捐助农村初级卫生保健事业。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