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农村初级卫生保健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的发展逐年增加,增长幅度不低于同期经常性财政支出的增长幅度。鼓励单位和个人捐助农村初级卫生保健事业。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