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农村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