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