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增加的卫生经费主要用于发展农村卫生事业,包括用于农村传染病和地方病防治、妇幼保健、卫生监督、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