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条例/第五章 公共卫生与健康促进第三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增加的卫生经费主要用于发展农村卫生事业,包括用于农村传染病和地方病防治、妇幼保健、卫生监督、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