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条例/第三章 农村卫生技术人员第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鼓励并组织高等医学院校毕业生和城市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到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对到农村卫生机构工作的高等医学院校毕业生和城市医疗卫生技术人员,以及长期工作在农村卫生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在专业技术职务、工资、福利待遇等方面给予照顾。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