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条例/Chapter 3 农村卫生技术人员Article 17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鼓励并组织高等医学院校毕业生和城市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到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对到农村卫生机构工作的高等医学院校毕业生和城市医疗卫生技术人员,以及长期工作在农村卫生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在专业技术职务、工资、福利待遇等方面给予照顾。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16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