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条例/第三章 农村卫生技术人员第十四条有效鼓励乡村医生通过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或者执业医师资格,逐步完成由乡村医生向执业医师系列的过渡。对尚未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或者执业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的管理,依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执行。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