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公共财政困难的县(市)城乡规划编制经费由自治州财政给予补贴。

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