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城乡规划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委员会研究和审议城乡规划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为本级人民政府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提供决策依据。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