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城乡规划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和实施,实行公众参与和公示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有权依法进行相关规划查询和对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进行举报或者控告。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对维护城乡规划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城乡规划的制定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