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城乡规划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验线实施建设行为的,由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补办相关手续,并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