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建设单位未在项目建设现场和不按照许可内容设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示牌的,由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