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建设单位不按照规划要求进行配套设施建设的,由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建设;逾期未建设的,处应建配套工程总造价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由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配套设施建设。

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