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城乡规划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十八条有效对无法确定当事人的违法建(构)筑物,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公共媒体和在违法建设所在地公告违法事实及处理意见,督促违法建设当事人依法接受处理。公告期限不得少于60日。期限届满仍然无法确定当事人的,违法建设所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拆除或者没收。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