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城乡规划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十三条有效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具备开工条件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放线、验线,并按照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规划许可内容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重新办理批准手续;申请变更事项不符合乡规划、村规划的,不得批准变更。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