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所在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归档。

自治州、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加强地理信息和各类城乡规划数据库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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