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以拍卖或者招标等方式依法处置土地使用权及地面附着物时,负责处置的机构应当事先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实该宗土地及地面附着物的规划要求,并将规划要求纳入拍卖或者招标等相关文件。

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