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规划竣工认可:

(一)违反城乡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

(二)应当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未拆除的;

(三)其他违反城乡规划和相关规范、标准强制性规定的。

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