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在城市和镇规划区内建设的供水、排水、供热、供气、电力、电讯和有线电视等管线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有关批准文件,向所在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条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经审查符合规划要求的,提出规划条件并出具附件和附图。

(二)根据规划条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向所在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管线设计方案或初步设计图。

(三)管线设计方案或者初步设计图符合规划要求的,由所在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涉及铁路、河道、道路、绿化、环保和消防及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先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涉及征地的,应当先办理相应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手续。

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