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3日内,应当在项目建设现场醒目位置设立工程公示牌,在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前应当保持公示牌完整。公示牌应载有以下内容: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内容;
(二)建设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及主要指标;
(三)建设单位及其负责人;
(四)建设工程总平面图和立面效果图;
(五)投诉举报受理单位和受理途径;
(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内容。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公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