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建设工程开工前,除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总平面图中保留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外,建设单位必须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其它原有建筑物、构筑物。暂时保留作为施工用房且不影响交通和周边关系的,工程竣工后应当拆除。

临时搭建的施工设施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拆除。

建设工程开工建设前,施工单位应当对建设单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核实,并按照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建设。

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