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在城市和镇规划区内的乡、村进行建设活动的,应当按照城市和镇规划管理的要求办理规划许可。乡规划、村规划单独编制的,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在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规划区内的平房住宅,经鉴定为危房确需翻建的,应当持房地产主管部门认可的危房鉴定报告,向所在地的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符合城乡规划管理要求的,予以规划许可。

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