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城市、镇规划区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或者土地使用权证书后,应当向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对建设单位报送的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其他相关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条件和有关标准、规范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