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城市、镇规划区内的重要建筑或者重要地块的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对规划许可审查时,应当由本级城乡规划委员会组织专家论证,征询有关单位和公众的意见。

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规划区内的重大建设项目,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对规划许可审查时,应当报自治州城乡规划委员会进行评估论证,评估论证结果作为重大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决策的依据。

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