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城乡规划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十五条有效城乡规划确定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