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城乡规划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十一条有效城市、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需要修改规划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