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城乡规划审批机关可以委托本级城乡规划委员会组织技术审查机构以及相关部门或者专家,对上报的城乡规划进行审查论证,并且将审查论证结果作为审批的重要依据。

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