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城乡规划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镇、乡、村和城乡规划区以外居民聚居的特定区域,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区以外居民聚居的特定区域(以下简称特定区域)包括边境口岸、工业园、农业园、矿区、农场、林场和牧场等独立场区。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