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城乡规划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区域协调、城乡统筹、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有序推进城镇化和工业化进程,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