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城乡规划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八条有效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标准、规范、规定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或者要求,编制城乡规划。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