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城乡规划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七条有效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在编制城乡规划时,应当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以及具有传统建筑艺术、历史文化内涵的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物设立规划专篇,提出保护要求。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