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在编制城乡规划时,应当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以及具有传统建筑艺术、历史文化内涵的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物设立规划专篇,提出保护要求。

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