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城乡规划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三条有效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涉及下列区域的,应当进行城市设计:(一)城市的公共中心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中心区;(二)主要街道两侧、城市出入口和广场周边;(三)总体规划中确定的重要功能地段、重点景观区域、文物保护区和历史街区;(四)其他影响规划区景观和风貌特色的区域。城市设计应当对设计范围内的总体形态、公共空间、交通系统、开发强度及建筑物的造型、高度、色彩、天际轮廓线等内容提出规划管理要求。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