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城乡规划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二条有效国家级工业园区和农业园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与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相衔接,由其管理机构会同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按照法定程序报批。前款规定以外的特定区域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其设立的人民政府同意,由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依据州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组织编制,并与城市、镇总体规划相衔接。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