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涉及下列区域的,应当进行城市设计:

(一)城市的公共中心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中心区;

(二)主要街道两侧、城市出入口和广场周边;

(三)总体规划中确定的重要功能地段、重点景观区域、文物保护区和历史街区;

(四)其他影响规划区景观和风貌特色的区域。

城市设计应当对设计范围内的总体形态、公共空间、交通系统、开发强度及建筑物的造型、高度、色彩、天际轮廓线等内容提出规划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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