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天北新区管委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天北新区的各项行政管理规定和具体措施;
(二)编制天北新区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根据规定权限审核、批准天北新区的投资项目;
(四)根据奎屯市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天北新区的分区规划、控制性规划、专项规划,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负责实施;
(五)在奎屯市土地总体规划范围内,负责天北新区的土地管理、土地规划、开发、利用、经营,受委托依法办理有关手续,核发有关证件;
(六)负责天北新区建筑市场和建设活动的管理,受委托核发有关行政许可证件;
(七)负责天北新区的财政、国有资产、劳动和社会保障、社区、综治、公安、审计、统计、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民政、科技、人口与计划生育等行政管理;
(八)负责天北新区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容市貌的投资建设与管理;
(九)管理天北新区的房地产开发和房屋产权、产籍以及房地产市场,受委托发放《房屋所有权证》及有关证件;
(十)天北新区管委会所属的工作机构受奎屯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可以对管理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十一)负责天北新区的招商引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进出口贸易等工作;
(十二)协调相关部门设在天北新区的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的工作;
(十三)奎屯市人民政府和农七师赋予的其他职权。
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