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田地膜管理条例第九条已修改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督促村民委员会,组织农田地膜使用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回收和交售废旧农田地膜,提高废旧农田地膜回收率。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