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田地膜管理条例第十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质量技术监督、商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采取定期检查、联合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农田地膜生产、销售、使用和废旧农田地膜回收利用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