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质量技术监督、商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采取定期检查、联合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农田地膜生产、销售、使用和废旧农田地膜回收利用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