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田地膜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农田地膜使用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标准的农田地膜或者未回收废旧农田地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不得享受有关农田地膜的优惠政策。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