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监测、科学评估农田地膜使用及其污染情况,加强污染预警,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防治农业面源污染,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