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田地膜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监测、科学评估农田地膜使用及其污染情况,加强污染预警,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防治农业面源污染,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