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每平方米五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