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至第七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林业和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