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湿地内修建或者扩建与湿地保护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围坝、道路及其他交通设施;原已批准修建但不再利用的,应当按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要求,及时清理并恢复原貌。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