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已修改严格控制建设项目占用湿地。因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建设工程、基础设施建设,以及重点公益性项目建设,确需占用湿地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批准手续。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