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向湿地引进动植物物种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对湿地行使行政管理职责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引进物种应当进行跟踪监测;已经对湿地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的,应当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