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已修改对生态区位重要、生态功能明显,但是面积较小,尚不具备建立自然保护区条件的湿地,可以由湿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建立湿地保护小区。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