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第十八条已修改对自然景观优美、具有较高历史文化价值或者科学研究、宣传教育价值的湿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自治区和国家有关规定批准,建立湿地公园。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